关于做好我校2017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2017年04月24日 15:32  点击:[]

关于做好我校2017届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各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5〕243号)精神,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由国家实行补偿。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款负担,现将相关政策和事项通知如下:  

一、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范围

(一)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全部条件

(一)拥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三、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

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按照每年8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专科(高职)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四、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办法

自治区对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补偿的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毕业后,每年由自治区补偿其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不超过国家规定补偿限额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补偿完毕。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

(一)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申请材料

毕业生在当年11月30日前向县资助管理部门递交《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就读期间交纳的学费发票等凭据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我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等材料。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三年服务期内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特别提醒:

1. 由于区内各县资助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同,是否还需提供其他材料,请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主动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包括材料提交时间也可能因要求不同而比自治区文件要求11月30日前的时间更早。

2.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由区内各县资助管理部门负责填报,但是个别县资助管理部门需要毕业生提供,因此,毕业生可主动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资助管理部门咨询,以便提前做好准备。

(二)毕业生须认真检查3年交纳的学费发票是否齐全和完整(包括国家助学贷款交纳的学费发票)。3年发票上的学费总额须与3年应交纳的学费总额一致,此学费不包括住宿费、教材费以及其它代收费等费用,如两者不一致或毕业生无法提供3年学费发票,可向学校申请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见附件3)

(三)毕业生须与就业单位签署三方就业协议

三方就业协议(见附件4)跟学生与就业单位签署的聘用合同、就业协议等不同,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必须签署并提交三方就业协议(一式四份,本人、就业单位、就业单位所在县资助管理部门、学校各一份)。协议分两页,第一页为封面,第二页为协议内容,须学生本人签字、用人单位签字和盖章以及我校就业管理部门盖章,毕业生签字的时间须与用人单位盖章时间相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盖章的时间须至少比用人单位盖章的时间晚3天。

特别提醒:

请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在11.30日之前向学校邮寄一份签完字且盖好公章的三方就业协议(包括封面),学校需核查存档。

(由于学校面临搬迁,具体地址查实后再另行通知)

六、毕业生须每年按时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资助管理部门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在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后需在服务期内每年9月30日前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资助管理部门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见附件5),就业单位所在地县资助管理部门需对毕业生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解和书面确认。

特别提醒:

由于区内各县资助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同,提交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的时间可能比自治区文件要求9月30日前的时间更早,请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主动向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资助管理部门咨询。

七、其它有关事项规定

其他事项请毕业生按《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5〕243号)(见附件6)规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工作程序办理。

八、各系工作要求

(一)各系需统计领取《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的学生人数,统一向学校资助中心领取就业协议。

(二)组织并审核学生填写的《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须电脑打印并一式两份)。以系为单位收齐学生申请证明,统一到学校财务处盖章后,再到学校资助中心盖章。

(三)各系须填报《三方就业协议审核签章登记表》(见附件7),凭借表内的学生人数向学校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就业协议和加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公章。

(四)此项工作请各系抓紧时间通知有意向到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在学生回校体检拍照的时间即5月4日前完成此项工作。(方便学生)

附:

1. 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

2.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汇总表

3.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

4.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5.广西获补偿资助高校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

6.《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桂财教[2015]243号

7.三方就业协议审核签章登记表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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