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8年09月04日 15:58  点击:[]

为了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基础工作,现将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象为我校2016—2018级家庭经济困难专科学生(含上一年度已经认定过的学生,不含已经提交过建档立卡证明材料且认定为合格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根据教育厅《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要求,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时,需同时向学校提交有效的《<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2018年度)(贫困户/脱贫户保管)》(脱贫户应为继续扶持2年、跟踪观察1年有效期内)。凡经过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在贫困认定时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今后学年度在我校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

注:自2018年7月开始,自治区不再统一提供《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证明》模板,建议不再沿用,实在无法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官方发布的材料者可参照之前证明模板(须注明学生家庭建档立卡类型,是否脱贫,加盖县级扶贫办公章、有经办人签字及联系电话)。

(二)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1.特别困难: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孤残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2.困难:来自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的学生,属于“困难”(2018年目前桂林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90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850元/年;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即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708元/月,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4620元/年)

3.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一)由系部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系部资助工作负责老师、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以年级(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年级委(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要配置合理,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所有申请认定的学生须统一填写《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A4纸打印,一式两份)同时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本专科学生2018年新版)(盖章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及相关佐证材料上交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

(四)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对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上报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小组组长(辅导员)需及进行审核,填写推荐档次和陈述理由,向上提交至认定工作组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不得采取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一经确认身份,不需要经过评议环节,填写《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帮扶手册》一起上交,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并进入公示环节。

(五)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复查核实,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六)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结束后应立即撤下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工作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系部公示无异议后,党总支副书记需签字审核,加盖系部公章,汇总整理好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即列入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四、上交材料工作要求

(一)上交时间和具体材料

学校审核和公示完毕后,请各系部及时整理上报认定相关材料,2016—2017级学生材料上交时间为10月8日(周一)11:00前,2018级学生材料上交时间为10月18日(周四)11:00前具体要求如下:

1.通知完成认定的学生提交《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盖章原件)

2.《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2018年新版)(盖章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3.个人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

4.《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2018—2019学年)》(加盖系部公章,纸质版一式两份)

5.系部公示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加盖系部公章;公示照片三张)。

(二)整理和报送要求

1.《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要求盖章原件不能涂改,加盖公章处落款日期为9月2日前。

2018级新生此表随录取通知书发放,须手工填写,表格内容不能涂改,尤其是金额部分,加盖公章处落款日期为9月15日前。

2.《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1)要求每学年一申请,原件一式两份;

(2)时间逻辑顺序:

学生类别

程序

时间要求

老生

学生签字时间

9月3日—10日

上交材料至年级(班级)进行认定评议

9月3日—10日

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签字

9月11日

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

9月12日—18日

院系意见栏,工作组组长签字(党总支副书记)及加盖公章

9月19日

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9月21日—28日

学生资助管理管理机构意见及加盖公章

10月8日

新生

学生签字时间

9月17日—20日

上交材料至年级(班级)进行认定评议

9月17日—20日

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辅导员)签字

9月20日

系部公示5个工作日

9月21日—28日

院系意见栏,工作组组长签字(党总支副书记)及加盖公章

10月8日

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

10月9日—15日

学生资助管理管理机构意见及加盖公章

10月16日

3.材料上交时,按系部、年级、专业、学号顺序依次进行归档。一式两份分开整理,学校审批加盖公章后,一份留存系部,一份留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封面: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以系部为单位,单独成册,封面统一命名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XX系2018—2019学年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汇总材料”;普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材料以年级为单位,每年级一分册,封面统一命名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XX系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汇总材料”。

(2)《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2018—2019学年)》放在封面之后。

(3)学生个人材料排放顺序:第一页为《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二页为《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第三页为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材料分成两套整理。与汇总表顺序一致。

(4)材料用曲别针或夹子整理,无须用订书钉装订,上交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盖章后留存系部的那套将及时返回。

(5)《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2018—2019学年)》电子版及系部公示照片发送至1330513436@qq.com。(要求:文件统一打包发送,不接收文件单独发送。压缩包命名要求:XX系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认定汇总材料。照片命名要求:XX系贫困生认定公示(1))

附件:

(1)关于做好2018—2019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2018—2019学年)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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