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院):
为了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做好学生资助管理基础工作,现将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对象为我校2019级—2023级全日制专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三类,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
(一)特别困难:原则上为边缘易致贫户(监测未消除风险)、脱贫不稳定户(监测未消除风险)、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未消除风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本人残疾)或残疾人子女(父母残疾)等。
(二)比较困难:脱贫家庭、突发事件特殊困难(因短期突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等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学校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为限),临桂区城镇居民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7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00元/人/年。
(三)一般困难:家庭收入偏低,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身份核验、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系部认定及公示、学校审核及公示、建档备案等七个环节,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名单(以下简称库内,此名单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直接提供给各院系)
库内名单是经教育、民政、乡村振兴、总工会、残联等部门系统比对确认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身份类型,经学生线上申请,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确认其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后直接进入公示环节。(温馨提示:参考本通知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如库内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类型与学生可评定等级有偏差,可提供佐证材料按实际申请调整)。
(二)非库内学生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2023年全校采取线上和线下申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学生登录今日校园“困难生”系统提起认定申请。经评议和公示后,从系统中导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份,单页,连同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上交。
家庭贫困情况相关佐证材料即能够说明导致家庭贫困的主要事实材料,非刻意开具的各级证明。符合以下所列的相应条件即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1)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可提供真实有效的,任意年份的扶贫手册证明,不用提供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低保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简称低保证)。未发放《低保证》的地区,须出示城区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的数据库信息截图或证明,学生本人必须是享受政策人员。不用提供家庭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孤儿、父母双亡学生需提供《孤儿证》或双亲死亡证明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单亲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离异家庭学生需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其他能证明离婚事实的法律文书;
(4)学生本人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学生父母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和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5)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学生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者户籍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6)家庭成员长期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需提供疾病证明书(或诊断书或住院证明)、结算清单以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7)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提供贷款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8)务农或兄弟姐妹多(多于3人)的家庭需提供户口簿人口明细表,含首页联和所有成员页面;
(9)在读子女多的家庭需提供在读子女的学生证页面、在读证明、学籍证明或录取通知书等(其一即可),学龄前儿童和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家庭成员可用户口簿人口明细表代替;
(10)家庭成员下岗或待业家庭需提供《下岗证》或《失业人口登记表》,还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11)家庭成员遭遇重大交通事故的家庭需提供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处理决定书、相关医疗、赔偿等证明材料;
(12)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家庭需提供由所在村及乡镇或街道以上单位加盖公章的受灾材料,说明自然灾害类型、家庭成员伤亡、房屋倒塌、农作物失收等情况,初步划分非常严重型:房屋完全倒塌、作物绝收、家庭成员死亡或重伤,等同特别困难;一般严重型:房屋受损较大、作物部分失收、家庭成员受轻伤,等同一般困难。
(13)其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二)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和系部认定工作组
1.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系(院)资助工作负责老师、学生辅导员、部分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年级委(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人数要配置合理,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总人数的10%,本学年申请认定的学生不得担任组员。
3.认定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成立后,成员名单应在本系、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身份核验
学校按照区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要求已上报学生信息,待其核验并提取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类型学生身份标识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至各系(院),反馈结果截图可作为认定依据。
(四)年级(专业或班级)评议
1.根据《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经比对确定有家庭经济困难身份的学生,经认定评议小组核准确认其家庭经济困难身份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
2.认定评议小组收取学生提交的材料后,需仔细检查申请表是否按要求准确填写,核对相关证件,检查佐证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齐全。之后依据学生提交的材料首先评议出属于特别困难和突发事件特殊困难档次的学生,然后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比较困难档次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生活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学生是否属于比较困难档次,最终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上报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小组组长(辅导员)需及进行审核,填写推荐档次和陈述理由,向上提交至认定工作组审核。
3.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需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民主评议不得采取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的方式,评议小组成员要注意保护申请学生的隐私。
(五)系部认定及公示
1.系(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做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复查核实,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敏感信息及隐私(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和电话等),公示结束后应立即撤下公示。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部工作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及时做出调整。
3.系(院)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表上党总支副书记需签字审核,加盖系部公章,并在系统中完成审核,汇总整理好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名单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建档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系统中完成困难生校级审核,汇总2023-2024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列入学校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保管。
四、上交材料工作要求
(一)上交材料和要求
(1)库内学生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从系统中导出打印,一份,单页,正反双面打印。不得有涂改或污损,内容真实)。
(2)库外学生材料
各系(院)公示完毕后,请及时整理上报认定相关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从系统中导出打印,一份,单页,正反双面打印。不得有涂改或污损,内容真实)
2.个人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
3.《XX系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2023—2024学年)》(加盖系部公章,纸质版一份)
4.系(院)评议及公示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加盖系部公章;公示照片三张)。
2.学生材料请勿用订书钉进行装订。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规范说明
(3)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2023—2024学年)
学生工作部(处)
学生资助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