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和材料报送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6】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2015-2016学年度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2016-2017学年度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要根据自治区和本校的有关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特别优秀的学生身上;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国家助学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要对照相关申请条件和下达的分配名额(详见附件1.2.3.4),对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结果进行认真、细致的核查,核查无误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公示及汇总上报至学校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做好存档备查工作。
二、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奖助学金有关评审材料的报送工作
(一)报送程序与时间。
各系于9月24日前对本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完毕,并将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于10月16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评审完毕,并将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需报送的材料。
1.国家奖学金材料。
(1)各系组织推荐参加评选的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请按附件5格式填写。
(2)本系《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请按附件6格式填写。
(3)请按附件7格式填写《XX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
(样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材料。
本系《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请按附件8格式填写;并按附件7格式填写《XX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
3.国家助学金材料。
请按附件7格式填写《XX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
表)》。
4.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材料。
请按附件9格式填写本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并按附件7格式填写《XX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
(三)报送要求。
1.国家奖学金纸质材料必须于9月24日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纸质材料必须于10月16日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文档请发送至88379766@qq.com
2.请各系按照要求及时开展评选工作。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系在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必须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7】101号)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07〕17号)精神,严格掌握评审标准。
(二)国家奖学金需教育部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后才可发放。各系必须统一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不得更改表格内容或使用自制表格。《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每人限1页,证明学生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材料除外)需装订成册。
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都必须位于前10%。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的规定,向教育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需等自治区教育厅批复获奖学生名单后才可发放;国家助学金在学校评审完毕后即可发放。
(三)学校将组织对各系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凡因各系把关不严和材料报送不及时造成申请材料不通过,并由此造成获奖名额损失的,其责任由各系自行负担。
(四)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的标准为5000元/人/年,一等国家助学金为4000元/人/年,二等国家助学金为2000元/人/年,请各系按此标准进行评选。
(五)根据 《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教规范〔2016〕8号)精神,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专科和本科,下同)国家助学金标准调整为两档,其中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年2000元,原资助标准取消。我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以下简称:“贫困户学生”)全部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不需要参加班级评议,直接公示。
各系在保证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全部享受一等国家助学金前提下,可根据系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在学校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范围内按资助标准据实评定各档次的受助学生名额。
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时,需同时向所在系提交有效《扶贫手册》或县级扶贫部门开具的贫困户证明。凡经过贫困户子女身份审核确认的学生,今后学年度在我校申请相关资助时不需重新提交材料进行身份认定。在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中,贫困户学生已确定其贫困户子女身份的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不需进行班级评议,直到2020年,在我校学习期间无论其家庭是否脱贫,都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
其他非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都可以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在评选过程中优先照顾那些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但是低保、孤残、单亲、烈士子女等的学生。
附件:
1.国家奖学金分配表
2.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表
3.国家助学金分配表
4.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分配表
5.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6. 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7.XX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样表)
8. __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9. 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初审名单表
10.各项奖助学金经费发放表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