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规定(修订)

2016年03月12日 18:21  点击:[]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奖励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推动我校校风、学风建设,依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在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奖贷学金制度的通知》[桂教(1996)26号]精神和《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 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种。

第三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奖学金、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专业奖学金

第四条 我校师范、农林、体育、民族等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遵守校纪,学业合格,每学年从注册当月起,可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占本班注册学生数的20%,每生每月50元;二等占本班注册学生数的60%,每生每月40元;三等占本班注册学生数的20%,每生每月30元。

第六条 专业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新生从第一学期注册当月起,享受平均标准的专业奖学金,每人每月40元。从第二学期开始,按其上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依据评定专业奖学金等级。

第七条 各系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评定本系学生专业奖学金发放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由财务处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全年共计10个月。

第八条 学生学业不合格,有一科及以上考试、考查科目需重修,下一学期不享受专业奖学金;在休学、留(降)级重读期间及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期间,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因违纪受处理者,按下列情况和期限停止享受专业奖学金:

(一)受通报批评者,1个月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二)受学校警告处分者,2个月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三)受学校严重警告处分者,3个月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四)受记过处分者,5个月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间不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非师范专业(农林、体育、民族等专业除外)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应全面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道德品质优良,模范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级排名前25%以内,一学期内未受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全学年考试科目平均成绩7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或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含2.5)。

(三)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和文体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体育达标。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学金按本年级专业已注册学生数的2%评选,每学期奖金1000元;二等奖学金按本年级专业已注册学生数的3%评选,每学期奖金750元;三等奖学金按本年级专业已注册学生数的5%评选,每学期奖金500元。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在第二学期开学时评定前一学期的奖学金。评定等级按其上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为依据综合确定。毕业班级在当年5月份评定并发给。

第十四条 各系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评定本系优秀学生奖学金发放等级,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学校领导审定,由财务处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表现突出的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校级以上各种评比或比赛获奖,在国家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或有经学校和有关专家鉴定确认的科研成果及发明创造者,学校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单项奖学金由各系组织评审,相关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或校团委汇总,学校领导审批发放。

第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发放一次。获得两个及以上同类奖项者,只发给最高项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奖学金评选办法的通知》(校学字[2013]27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做好2015年秋季学生生活困难补助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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