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届毕业生到广西边远地区服务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须知
一、选择代偿方式(注:2种代偿方式必须2选一)
1、学费补偿。学校在收到国家财政下拨的2012届毕业生学费补偿资助经费后,会根据教育厅相关文件的通知精神,将这笔学费补偿款通过银行直接汇入其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贷款代偿。2012年应届贷款毕业生,在未获得代偿资格前的贷款本息须由自己先行支付给贷款银行,待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无需再自行支付贷款本息。而此前已自行支付的贷款本息,根据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凭贷款银行扣款凭证,将这笔贷款本息金额直接汇入贷款生本人指定的银行帐户。
温习提示:教育厅每年度向学校划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专项资助金,并按学费补偿或者贷款代偿本息总额的1/3偿还,3年代偿完毕。
二、申请代偿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代偿毕业生需提交本人农业银行卡复印件2份(注:银行卡电子版下方必须注明开户行名称);
2、身份证复印件2份;
3、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2份);
4、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一式2份);
5、相关表格可在桂林师专校园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页的资料下载区下载。
温馨提示:身份证、银行卡也可以做成电子版(注:银行卡电子版下方必须注明开户行名称)发送到xszzgl@mail.glnc.edu.cn邮箱。
三、其他规定
1、必须在隆林、西林、田林、乐业、凌云、凤山、巴马、大化、东兰、都安、环江、罗城、忻城、融水、三江、龙胜、金秀、那坡、靖西、德保、天等、田东、马山、隆安、龙州、上林、昭平、富川、合山29个县市的基层单位就业并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工作合同的应届毕业生方可申请。
基层单位是指:(1)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或国有控股中小企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2)工作现场地处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2、申请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前来办理者,可由他人代办。办理时间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10月30日止,过期不再受理。
3、凡已获得代偿资格学生,每年9月5日前,必须须将《在职在岗情况调查表》寄达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刘崇政老师处(桂林市文采路9号),作为后续学年继续申请代偿的考核依据,此表必须按时寄达不得延误,凡不按时上交者,一律视为主动放弃申请后续学年的代偿。(注调查表可在桂林师专校园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页资料下载区下载)
4、收件地址:广西桂林市文采路9号
邮 编:541001
收件单位: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收件人:刘崇政(电话:0773-2559145)
温馨提示:代偿咨询QQ群:师专—学费代偿(192974998)。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2年6月10日